顺序履行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2016-10-27 10:56 人阅读 来源:

我们知道,在合同中,债权人享有请求权的,与请求权相对应的是抗辩权。抗辩权有多种分类,那么,顺序履行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顺序履行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其实是同一个概念,只是法理上的叫法不一样而已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和一样,先履行抗辩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有一定的关联性。一单务合同不发生先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当事人互负债务,如果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也不发生先履行抗辩权。此外,两项债务间应当有对价关系。如果没有对价关系,也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

(二)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先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履行有先后顺序之分,此为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最大区别。“先后顺序”是依当事人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交易习惯而确定先后顺序。飞只有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后履行的一为当事人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三)须有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此为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其实质上是对应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抗辩,是在不终止的前提下,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有利措施,既可以防止自己在履行后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又可降低成本。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先交货、后付款”或“先付款,后交货”,均有履行上的先后顺序,若应当先履行义务而未履行,实为违约,则后履行当事人即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四)须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若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不可能被履行了,则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已失去意义。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有什么后果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产生的最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可以对抗或者否定先履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请求,从而拥有暂时中止履行债务的权利。当然,这种权利是有限的,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在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继续适当履行了自己的合同债务,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就应当立即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不能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为由继续不履约,否则可能会出现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构成违约。

先履行抗辩权的上述法律后果表明,其本质上是一种实体上的法定的抗辩权,属于一时的抗辩权或延期的抗辩权,其只能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债务,不能变更和解除合同中业已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性质与先履行抗辩权的创设思想一脉相传,因为先履行抗辩权是合同履行中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它必须体现“合同的履行是其他一切合同法律制度的归宿或者延伸”的指导思想,因此,先履行抗辩权制度只能促使双方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而不会鼓励双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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